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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机器人与智能技术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12-19

山东省机器人与智能技术重点实验室

开放课题基金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机器人技术领域相关基础研究和技术的自主创新,促进学术交流,发现和培养本领域的科技人才,山东省机器人与智能技术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设立开放课题研究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资助国内外相关技术领域的科技工作者依托本实验室的开放研究环境开展研究工作。

第二条 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资助的研究内容与山东省机器人与智能技术重点实验室现有研究内容相关。

 

二、资助对象

第三条 申请者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的国内外科技工作者。

第四条 实验室接收国内、外研究人员自带课题和经费,利用本实验室设备条件开展科学研究。

第五条 实验室开放课题实行合作制,凡在重点实验室申请的开放课题,需有一名实验室固定人员作为合作者,其研究方向与开放课题相近。合作者负责协调来实验室工作的开放课题人员的实验场地,以及开放课题人员在实验室进行的科研活动。

 

三、开放课题申请

第六条 申请采取集中受理方式。申请课题须符合《指南》资助范围的研究,强调学术思想的新颖性,重点支持有应用前景的创新性基础研究,并鼓励新兴学科方向上的课题申报。

第七条 申请者同期只能申请一项,每个项目的申请者限为一人。申请者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项目组主要成员,当年申请及承担(含参加)在研的项目数合计不得超过两项。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申请者,当年申请及负责在研的项目数合计不得超过一项,但参加项数不限。

第八条 项目的研究年限一般为二年,具体情况因题而异。

第九条 申请课题的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研究目标明确、可考核,经费预算合理。申请者与项目组成员具备实施该课题的研究能力和时间保证。

第十条 开放基金课题一般资助额度每项2-5万元。

第十一条 特别优秀的或有明确发展前景的课题可滚动支持。

 

四、开放课题评审与立项

第十二条 实验室对开放课题进行初审,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基金申请书不予报送学术委员会。

第十三条 实验室将组织专家以会议或书面通讯评议方式对基金申请项目进行评审。根据择优资助的原则,批准资助课题及资助额度。

第十四条 实验室将评审结果报送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根据评审结果,由实验室主任签发立项批准书,通知申请者及其所在单位。

 

五、项目的实施与检查

第十六条 申请者接到项目批准通知后,须按批准意见撰写资助项目计划书。逾期不报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项目,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七条 研究计划实施中,涉及到预定目标、研究内容、计划实施等的改变、以及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等变动,项目负责人须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实验室审批。

第十八条 一般情况下,项目负责人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所在单位应安排合适代理人,并报实验室备案。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可依据具体情况选择在原单位或调入单位完成基金项目,但须调入、调离双方及实验室签署意见,并报实验室审批及备案。

第十九条 实验室每年度对基金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项目负责人应于每年度结束时提交《开放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对不报送进展报告、工作无进展、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缓拨下期经费。项目负责人如不能纠正、补报,实验室将中止资助。

第二十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一般允许延期一次,期限不超过1年,但须在项目原执行期结束前两个月提出申请,由项目依托单位签署意见,报实验室审批。

第二十一条 基金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结题报告,三个月内向实验室报送《山东省机器人与智能技术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学术论文复印件及有关的软硬件原始资料。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按年度检查课题执行情况,发现完不成或原计划方案有问题时,有权暂时中止,调整或取消基金资助。

第二十三条 课题结题时要求至少发表SCI论文1篇。对于超额完成指标的优秀课题,通过评审实验室将会继续支持。

 

六、课题成果管理

第二十四条 属开放基金资助的课题所取得的论文、专利、奖项等成果,归重点实验室和研究者所在单位共有。责任作者(通讯作者)的第一完成单位须为山东省机器人与智能技术重点实验室,双通讯作者情况下,至少其中一个通讯作者的第一完成单位应标注为“山东省机器人与智能技术重点实验室”。

第二十五条 以开放课题为内容发表的论文和成果中,应有课题合作者参加,具体署名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 属开放基金资助课题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等,均应标注“山东省机器人与智能技术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研究项目资助”字样,英文为:Supported by Key Laboratory for Robot & Intelligent Technology of Shandong Province(Shand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第二十七条 项目资金使用符合山东科技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项目经费不外拨。基金资助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一经发现,中止资助。对中期终止的研究项目,实验室将中止资助,并将根据情况全部或部分收回以发放基金,用于资助其它项目。

 

七、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山东省机器人与智能技术重点实验室。